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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规程

时间:2019-04-3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体育教学管理, 优化公共体育教学秩序,使公共体育教学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保证不断提高公共体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公共体育教学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公共体育教学是指公共体育教学的行政工作、教师、学生、教辅课等公体教研室的教学活动及有关教学的一切行为。公共体育教学规程是学院体育系体育教学、教师和教研室所有人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公共体育教学行政管理

第四条  公体课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的蓝图和公体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而必须变动,须提前报公共体育教研室审批备案。否则,体育学院不予认可。

第五条  各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本教研室体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体育教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审核体育教学大纲的编制、教材的选定和讲义的编写、教师工作安排、教学检查等。教研室主任是公体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主要决策者。

教研室主任要尊重各教学组组长的意见,使他们在负责本组的体育教学工作上有职有权,积极发挥作用。

重大的体育教学问题,要经过体育学院教学委员会或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教研室应提前将教学任务下达有关教师,以使教师有充足的时间备课。在前一学期期中,认真落实和填写学期体育教学工作计划表,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审核。每学期初,各教研室要对教师的报到情况进行检查统计,报系办公室。开学第一周组织全室教师学习本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学期末将各教学组考试成绩单,补考学生名单、科目及下一学期课程表提前做好。

第七条  各单项教学组是教学组织,而不是行政机构。各教学组的基本任务是执 行本专业的教研室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撰写体育教学大纲,选定或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编制审定考试题及评分标准,落实学期教研室教学工作计划,并且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教学研究活动。

各教研室必须把好所任课程的教学质量关。教研室对所担任的课程必须全面负责。教研室主任要认真检查教师备课、讲课、辅导、竞赛的进行情况,以保证体育教学质量。教研室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并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听课要做详细的记录和评议,并将有关材料存入业务档案。

第三章    公共体育教学课程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程是指为了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而规定的体育教学科目或学科。一门课程应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师资,完整的体育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及参考资料,一套科学的考核方法。

第九条  公共体育教学大纲是根据公共体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门课程的目的、任务而编写的教学指导文件。公共体育教学大纲的制定应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院校大学生体育课指导纲要》要求和体育教学培养目标,由各教研室负责制定。经系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系备案后方可实施。

公共体育教学大纲既是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也是考核教师进行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因此,在体育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教学要求,如确需变动,必须提前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并报系备案。

    第十条  公体课程必须配备教材或讲义。教材的选定和讲义的编写,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个别新开课程如暂时没有合适的教材,而讲义也没有编写,可指定参考资料。

教材或参考资料应由教研室教师和各教学组长商定,报室主任批准;讲义的编写由教研室统一安排。

教材的定购和讲义的打印,按教材科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列入公体体育教学计划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

考核的方式,理论课可以是开卷的,也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技术课考核必须是实际操作的。具体形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报室主任批准。

试题和标准答案的编制由公体教研室负责组织。有条件的课程尽可能采用集体考核


 

的方式,以使考试具有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二条  各教学班人数规定40人,40人以上实行男女分组教学,辅导课不做要求。

第十三条  开设新的课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配备教材、讲义或参考资料;

2.该学科方面有相当造诣的讲师以上职称的师资;

3.报体育系审批。

第四章   教师

第十四条  教师是指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专职、兼职、外聘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

第十五条  教师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刻苦钻研业务,加强教育理论修养,积极主动地承担体育教学任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品行端正,仪表大方,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把教书育人、终身体育、健康第一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十七条  教师任课资格:

1.无体育教学职称的人员不得任教。

2.经教研室、系负责人批准,助教可担任主讲教师,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对该课程的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学习。

熟悉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并经受过严格的教学训练,熟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能熟练地使用体育教学方法和体育教学手段。

写出详细的教案;

经过试讲效果较好。

3.特殊课程若必须聘请校外人员或其他职称系列的人员上课,须报体育系审批,提供有关材料。

4.体育教学评估成绩达不到70分的教师不能上课。若在停课期间有明显的提高,经系批准,可重新上课。

第五章    体育教学课堂

第十八条  备课应做到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熟练掌握体育教学大纲和教材,了解本课程的内容,处理好课程内的衔接关系;

2.了解和熟悉所任课班级学生的情况,经常与所任课班级学生保持联系;

3.认真填写体育教学日志,确定体育教学进度,提前报教学组组长审核,经室主任批准签字,方可执行;

4.教师上课须写出详细的教案。

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必须贯彻思想性、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专业知识的传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

第二十条  体育教学务必使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此基础上,力求做到使学生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开阔学生的眼界和对体育价值的认识。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改革体育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发展学生的体质。特别要注意培养学生的自我体育锻炼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必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如果不能按时上课,必须提前请假,以便妥善安排体育教学。

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换课、增减体育教学时数。确有必要,须报教学组长审核,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流畅、通俗易懂、主动活泼,要讲普通话;板书规范。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认真负责,严格管理学生,组织好体育教学,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并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  作业是巩固体育教学成果,培养终身体育锻炼的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业的形式要以实践活动为主。

第六章      体育辅导课

第二十六条  辅导课是指体育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教师对学生学习的辅导,是体育教学的重要补充。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必须有辅导。辅导次数,由教研室根据每门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周12次。

辅导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二十八条  辅导课要紧密围绕体育教学内容进行,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切实


 

解决每一个学生的学习问题。

第二十九条  辅导的时间、地点、形式由教师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而定,定期向教研室汇报,以便检查。

第七章    体育教学检查

第三十条  体育教学检查是加强教学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对促进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地进行有积极作用。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各教研室要随时以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教学检查,每学期期中在自查的基础上,学院按既定的检查内容,对全院各系(室)的体育教学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体育教学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教研室教学总结、听课、评课、征求学生意见等,体育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教研室和各教学组的管理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学生的学习情况、师资培养工作等。考核教师工作以教师履行基本职责、体育教学态度、体育教学内容、体育教学方法、体育教学能力、体育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应从教师实际的教学活动出发,着重考核师德、水平和成绩。

第三十二条  教师任课结束后,须对自己的体育教学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系上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师,每学期都要抽出一定的时间听课,了解教学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按学院听课制度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凡本规程未涉及的内容,均按体育系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程由体育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