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器材是教学训练的重要工具,不向外单位借用。在使用过程中号召全院师生爱护器材,防止丢失和损坏,为此,作如下规定:
1、上课、训练、辅导所用器材,均由教师亲自签领。除特殊情况不得由学生借领。
2、学生课外练习时应持学生证借领,用后当日归还,违者每超一夜罚款一元。
3、属于公共器材各教研室应协同使用。
4、各种器材出入库时,都应办理手续,办公室和保管员都要建立帐目。
5、赔偿规定
⑴ 上课、训练和辅导过程中丢失和损坏的器材,均由上课班级和任课教师共同赔偿,赔偿比例不少于原器材购价的三分之二。
⑵ 因各人丢失、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包括管理人员和外单位借用的)。
⑶ 体育器材不得私自外借、转让。偷送外单位的已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⑷ 赔偿方式不限(赔偿费或实物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