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劳动纪律,完善教职工考勤规定,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一、教职工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尽量不影响工作,做到出全勤,出满勤,尽可能做到不请假,少请假。
二、职工请假时,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记考勤方式:
全院大会由院办公室掌握,到会者自己签名,不可代签,代签无效。活动结束后速交院办公室留底备查。
本院对教职工出勤进行统计,学期末将出勤结果公布。
四、事假:
请假者须有书面请假条,写清事由,请假天数,起止时间。特殊情况可电话向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口头请假,事后要补办请假条。
五、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需凭医院证明补办手续。
六、公假:
⑴ 公假需有院主管领导批准有效。
⑵ 院派出的业务性工作会、论文报告会、出差既没有报酬的活动。出外期间院内活动按出勤计,上课教师耽误的课或调课需通知教学秘书,缺课要及时补上,院上安排教师代课,课时费发给代课教师。
七、旷工:
⑴ 无故不上班者,教师上课未到或自行调课者。
⑵ 请假未批准者。
⑶ 口头请假后正常上班3天未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者。
⑷ 私自外出上课、裁判及其他活动,耽误课或自行调课者,按旷课论处。发生任何问题由个人全负责。
⑸ 旷工者按每天30元扣罚。
⑹ 旷工达3天以上按学院规定处理。
八、凡符合探亲条件者探亲假一般要在寒暑假中自行安排。
九、请假期满,按时上班者须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如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首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可续假。
十、教职工出勤作为考核标准中的客观条件。每学期请假:病假累计一个月,事假累计半个月,旷工累计3次,评优、晋升,原则上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