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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女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4-09-0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工会女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女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践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实现伟大梦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对学校女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引导女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响应党和政府计划生育的号召,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五条 充分调动学校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动员女教职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开展巾帼建功立业活动,为学校发展尽职尽责。 

第六条 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工资、医疗和家庭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侮辱甚至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非法行为进行斗争。 

第七条 协助并督促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协助有关部门改善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好事,帮助女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反映她们的困难和呼声,做好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关心女劳模、女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女科技  工作者、优秀女教师等。建议学校在评选先进时女教职工要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须听取女教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妇联组织,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女工委员会主任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三条 女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女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  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十四条 女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力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  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工工作、深受女工群众信赖  的干部队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女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教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  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女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女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女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校工会为女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女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