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
教师、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纪:
1.复习期间上擅自为学生限定复习范围;
2.泄漏试题或与试题有关信息;
3.无故改动卷面分数、试卷答案或成绩报告单;
4.在试场上对学生答案指点正误或提供信息;
5.纵容学生作弊及违纪行为;
6.借考试之机索取、接受学生财物或有其他刁难学生的行为。
二、失职
教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失职:
1.监考迟到;
2.因考场清理不认真而导致学生出现违纪、作弊行为;
3.不履行监考职责,擅离岗位者;
4.拒不接受院系安排的考试任务;
5.有监考任务但无故不到考场;
6.监考不严,该管不管,导致学生大面积作弊、违纪;
7.包庇违纪、作弊的学生,隐瞒不上报者。
三、对违纪教师、管理人员的处理
1.凡属于违纪第1种情形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2.凡属于违纪第2、3、4种情形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3.凡属于违纪第5、6、种情形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失职教师、管理人员的处理
1.凡属于违纪第1、2、3种情形者,予以通报批评;因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2.凡属于违纪第4、5、6种情形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3.凡属于违纪第7种情形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