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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期间违纪、失职教师、管理人员的处理细则

时间:2019-04-30      点击:

一、违纪

教师、管理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纪:

1.复习期间上擅自为学生限定复习范围;

2.泄漏试题或与试题有关信息;

3.无故改动卷面分数、试卷答案或成绩报告单;

4.在试场上对学生答案指点正误或提供信息;

5.纵容学生作弊及违纪行为;

6.借考试之机索取、接受学生财物或有其他刁难学生的行为。

二、失职

教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失职:

1.监考迟到;

2.因考场清理不认真而导致学生出现违纪、作弊行为;

3.不履行监考职责,擅离岗位者;

4.拒不接受院系安排的考试任务;

5.有监考任务但无故不到考场;

6.监考不严,该管不管,导致学生大面积作弊、违纪;

7.包庇违纪、作弊的学生,隐瞒不上报者。

三、对违纪教师、管理人员的处理

1.凡属于违纪第1种情形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2.凡属于违纪第234种情形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3.凡属于违纪第56、种情形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失职教师、管理人员的处理

1.凡属于违纪第123种情形者,予以通报批评;因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2.凡属于违纪第456种情形者,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3.凡属于违纪第7种情形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