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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程管理条例

时间:2019-04-30      点击:

体育课是必修课。

    1.一年级为必修课(体育一、二),二年级为必修选项课(体育三、四);三、四年级开设选修课。

2.学生上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

3.必须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或旷课。如有以上情况,在学期末体育考试成绩中扣除。扣除方法,旷课一次扣8分(旷课5次者不给出勤分),事假一次扣5分,病假一次扣3分,迟到一次扣2分。(规定体育课迟到3次作为一次旷课处理)

4.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内考试,不给评定体育课成绩。

5.病假需经有校医务室证明,事假需有所在系办公室证明才能有效。

6.本学期体育课不及格,要在第二学年进行重修。

7.学生因伤病不能活动,经教师批准后方可见习,见习生不得随意离开,要认真听讲看课。

8.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爱护场地,器材丢失,损坏器材要赔偿。

9.每学期的体育锻炼标准达标及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要在公体教研室指定时间通过,如有病假、特殊情况,需室领导批准方可免缓。未通过的将按补考处理。

10.学生因伤残,慢性病不能进行剧烈活动,持医务室证明,公体教研室批准后可上保健课,成绩最高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