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违纪
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违纪:
1.迟到;
2.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试场;
3.答卷中途擅自离开试场;
4.无故拖延交卷时间;
5.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
6.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或判断其答案正误;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
8.有妨碍考试进行的其它言行。
二、考试作弊
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书本、笔记本、夹带的纸条或其他写有与试题有关内容的东西;
2.偷看临近同学考卷;
3.有意摊看自己的试卷,为偷看者提供方便;
4.互相传递纸条;
5.互换试卷;
6.请人替考或替考;
7.考试违纪两次及两次以上;
8.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或其他方式告诉他人答案;
9.擅自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试场,并拒不将其放在指定地方;
10.考试结束后,若在市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11.犯有其他作弊行为,均由主监考会同其他监考教师认定,报总主考和教务处处
理。
三、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要遵照下述程序办理 :
首先由试场监考立即书面陈述违纪、作弊事实,报所属教研室总主考认定违纪作弊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审定后由学生处在24小时内张榜公布。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要严格按以下规定严肃处理。
1.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⑴ 对违纪学生,监考教师应视其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批评,直至取消考试资格,予以行政处分;
⑵ 对中途擅自离开试场者,按已交卷处理;
⑶ 无故拖延交卷时间,监考教师可拒绝接受其试卷;
⑷ 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要从严处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⑸ 在试场中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应中止其考试,并予以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2.对作弊行为的处分
⑴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为“
0”
分。
⑵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取消该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
⑶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必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传递纸条、互换试卷,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替考者、被替者均予以勒令退学处分;
⑷ 学生干部有作弊行为参与作弊,不仅要按规定予以处分,而且要撤消其学生干部的职务;学生党员、团员有作弊行为者不仅要予以行政处分,而且要予以党、团内处分;
⑸ 因监考教师发现其有作弊行为并上报而对监考教师进行辱骂、无理取闹,甚至打击报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