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使教学能够按学校的要求有序进行,依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1.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必须经室主任同意。
2.教师应在教学前写好教学日志和教案。
3.教师上课时,要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
4.教师要穿运动服、运动鞋进行教学(考试时也不准穿便服),不准接电话、背包,不准戴墨镜、帽子、吸烟,不准随意离开教学场地,不准教师们聚在一起闲聊。
5.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找人代课或请人合班上课,否则,按旷课论。特殊情况需调课时,必须经室主任批准。
6.有事、有病要提前请假(突发事件例外)。请假后扣除的工作量记给代课老师。
7.两个学时的教学时间为100分钟,教师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1-2次,教研室通报批评,迟到或早退3次为1次旷课,旷课要上报系。
8.教师必须按规定人数和规定时间进行教学。公体课教学班容量最多40人,辅导课可增加至60人,1次上课时间最多2学时。
9.教师要认真对待考试工作,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标准进行,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要求。
10.填写成绩不得有遗漏,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11.各教学组负责人要在室主任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和辅导、竞赛的工作计划,组织本组教师进行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12.每周检查1次教案(业务学习时交)。
13.每周1次业务学习,时间为: 星期三下午4:00(政治学习之后)
14.每周公布1次教学工作量和请假、迟到、早退、旷课、交教案等情况。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