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切实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科学实验,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和创造能力;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学风。
第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项目、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如果有条件应增开选修实验课。对于基础实验课要适当增设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题目。在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选用上,原则上由实验课教师提出,由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三条 所有教学实验,都应有实验指导书,并在开学前发给学生。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每项实验的目的,所用仪器及性能、实验原理、实验步骤、操作规程与测量方法,对实验结果的要求与思考题等。一般在实验课前教师应就以上内容向学生作考查提问并于以记分。
第四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检测仪器是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经实验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学生。教师对每个实验项目在第一次课前必须试做,掌握实验细节。
第五条 学生的第一次实验课,由指导教师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如果有损坏仪器的,按有关规定令其赔偿。
第六条 要求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预习,对于难度较大、费时较多的实验,教师可在课前指定时间组织学生预习。并经教师或技术人员抽查,待学生预习合格后方准做实验。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误差,严禁观望、不动手、抄袭别人实验结果或随意更改数据和结果,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
能力、实验报告及爱护仪器设备等表现评定出成绩,作为平时考查成绩。
第八条 要建立实验项目记录卡片。实验前,由学生如数清点实验项目中给定的仪器;材料,检查仪器技术状态,一切正常时要求学生在“实验项目记录卡”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及实验时间。实验结束时,由教师检查实验器材及仪器技术状态,教师在卡上签名后学生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处分。
第九条 各实验室都应重视并加强对实验教学的考核。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十条 实验操作考试,教师现场观察并根据学生实验操作的正误、速度和完成的质量等给出成绩。单位负责人在确保必备的物力及人员协助外,要根据实际情况给有关教师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系现有实验室有条件开设的基本教学实验,原则上要面向全系学生开设;只要系内能做的实验,不得去校外单位做实验;系内无条件开设的基本教学实验,按教学大纲和计划要求又非做不可,需要到校外兄弟单位去做,须提前向系上提出报告,批准后方可联系确定,所需费用在系内实验教学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实验课有考试、特别是有操作考试的,各教师根据实际班级人数及需要的时数(包括考试准备、批改试卷等)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师定期或专职从事实验室建设工作也要酌情折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要充分调动从事实验教学教师的积极性。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对他们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实验理论、实验教学、实验技能和工作成绩为基本依据,在讲课费标准、工资晋级、福利待遇和教学成果评奖等方面与理论课教师同等对待。